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V-113-補-1203-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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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吳唯丞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昭序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877元 (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