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V-113-補-1211-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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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劉麗雲 林昭欣 林佳韻 林小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392,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5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