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贈與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補-1214-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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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汪世杰等間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於民國113年8月8日就坐落桃園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58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之2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登記,係為脫產詐害原告之債權,為此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及塗銷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又原告陳報其對被告汪世杰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179元,及其中552,461元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費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等語,又原告係於113年10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9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止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其數額應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綜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及利息為640,666元,加計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共計641,166元。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遠高於原告之上揭債權金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641,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3萬3,179元) 1 利息 55萬2,461元 113年9月8日 113年10月10日 (33/365) 14.99% 7,487.28元 小計 7,487.28元 合計 64萬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