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補-1223-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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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3號 原告 黃俊瑜 被告 曾安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 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7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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