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補-1230-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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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張霈怡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而依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房地價值明顯 高於擔保債權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