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233-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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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告 李木華 李木興李木旺李世松李世發 共同送達代收人 崔如山 被告 李盛隆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2筆土地應有部分5/6移轉登記予原 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2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86,012,010元【10,20 0元×(8,747.01+1,372.05)平方公尺×5/6】,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6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