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248-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林奎壯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被 告 林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 求被告返還系爭物品,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物品之價值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21,250元,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 21,25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