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V-113-補-1251-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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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葉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訓雄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查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資料 ,應係就桃園市○○區○街○段0號地號土地由原告等部分共有人低 價出售予被告李訓雄之土地買賣事件,求予撤銷及相關會議決議 與法規無效等。經原告主張其計算因前開事件損失合計新臺幣( 下同)229,73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73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