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253-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黃金浩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閤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白天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 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88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0,434(詳見附 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681,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4萬9,120元) 1 利息 124萬9,120元 113年4月21日 113年10月20日 (183/365) 5% 3萬1,313.56元 小計 3萬1,313.56元 合計 128萬434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