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補-1255-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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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黃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 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737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22,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 三、本件被告是否僅有「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陳秀慧」 個人是否亦為本件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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