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補-1265-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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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張金菊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