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DV-113-補-1271-2025010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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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告 連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連偉杰」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偉志」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