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補-1272-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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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黃科詠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卓宥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請㈠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 銷;㈢被告應塗銷系爭土地預告登記,經核該3項聲明之經濟目的 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高者認定之。聲明第3項涉及對造就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5萬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700元×1,500平方 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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