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278-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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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桃園市新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姜義青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張昌瑞 魏秋榕 李崇銘 李致賢 李治明 李宗勳 李元仁(原名李朕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2筆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 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74,455 元【7,900元×(44+97)平方公尺×9155/1 51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