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補-1286-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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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尹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 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 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 行之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733,4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53,305元 ,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 應為843,453元(如附表之本息790,148+53,305),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843,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3萬3,400元) 1 利息 73萬3,400元 112年7月24日 113年1月16日 (177/366) 16% 5萬6,748.33元 小計 5萬6,748.33元 合計 79萬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