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補-1290-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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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李玉蘭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邱雪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9元【原 告本件訴之聲明,訴請被告應將占用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占用面積0.4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計算式 :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 面積共計0.49平方公尺=3,9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