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V-113-補-1295-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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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高御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線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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