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296-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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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劉盛瀛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卓詠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嘉成之繼承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 2,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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