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補-1299-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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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黃晶琁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王晨忠律師 被 告 黃朝保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依兩造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買賣價金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核定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不當得利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5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 額合計1,0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