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停車位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308-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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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告 莫佳華 被告 葉佳政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遷讓停車位,應以該停車位之交易價 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依實價登錄資料所示,桃園市○鎮區○ ○路000號附近之停車位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 )180萬元, 本院審酌本件停車位係在中豐路182巷內,價值應低於180萬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