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328-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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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徐彩祥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彭琪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內實價登錄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萬2962元(計算式:604萬5,924元×1/2=302萬2,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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