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補-1333-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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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陳振成 被 告 許文峰 被 告 羅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82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附表:(單位:新台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1月15日 113年7月25日 (193/366) 6% 1萬5,819.67元 小計 1萬5,819.67元 合計 51萬5,82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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