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補-134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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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告 李世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公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原告房屋牆面 因滲水受損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修復原告房屋牆面損壞所 需之修繕費用為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修復原 告房屋牆面之修繕費用為多少金額?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 (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倘原告未能陳報 修繕費用及相關證據,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房屋 之房屋稅課稅資料,本院將依原告房屋價值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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