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日期
2024-11-17
案號
TYDV-113-補-1354-20241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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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旭霖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登評 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鑫設備製造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