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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補-1358-20241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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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郭自強即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呂紹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27,797元(計算 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