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退股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補-135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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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周冬梅 被 告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退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 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6,723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880,037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4萬6,723元) 1 利息 84萬6,723元 113年1月30日 113年11月12日 (288/366) 5% 3萬3,313.69元 小計 3萬3,313.69元 合計 88萬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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