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補-1363-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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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黃朝保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黃晶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參照)。末按確認之訴,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先位聲 明:確認兩造間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不存在;備位聲明:確認系爭不動產,於113年8月6日所為之買賣之債權契約應予撤銷」,而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均係系爭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而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點,且最近一筆交易價格係以總價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總面積為28.94坪,交易單價為每坪10.4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清單附卷可參。另參兩造於113年8月6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可知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部分總坪數約為15.06坪,此有買賣契約書附卷可參,是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應核定為156萬6,240元(計算式:104,000元15.06坪=1,566,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內容 坐落 權利範圍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房屋 桃園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