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補-1371-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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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魏碩賢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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