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補-1374-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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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告 曾俊隆 被告 謝華珍 金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 500元,訴之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400元(112, 200+4,2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751,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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