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3-補-1377-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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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告 高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洪梅妹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附表所示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 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942元(詳見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桃園市新屋區石牌嶺段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113年度公告現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4地號 189 8,100元 1/28 54,675元 2 4-3地號 467 8,100元 1/28 135,096元 3 436地號 1,862 2,900元 1/7 771,400元 4 437地號 1,360 2,900元 1/7 563,429元 5 438地號 1,226 2,900元 1/7 507,914元 6 439地號 1,284 2,900元 1/7 531,943元 7 470地號 2,861 2,900元 1/7 1,185,271元 8 471地號 3,165 2,900元 1/7 1,311,214元 總計 5,060,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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