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補-1388-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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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宋慶瑋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劉仲成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賠償新臺幣(下 同)1,200,00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另原告請 求教育局刊登監察院調查報告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財產權 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又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相較,僅被 告改為桃園市政府外,請求內容均相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 ,9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