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補-1392-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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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古紹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明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則本件本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起訴前所生之利息(即請求被告就其中80萬元自106年10月1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11月18日止之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1,141,479元【計算式:80萬元×(7+49/365)×20%=1,141,479元,元以下4捨5入】,至於起訴後所生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41,479元(計算式:80萬元+1,141,479元=1,941,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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