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補-1394-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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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張福光 現於法務部○○○○○○○ 被 告 桃園監獄衛生科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監獄衛生科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 、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