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3-補-1395-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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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告 雷玉山 雷劍南雷劍英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玉婷 劉楊金霞楊肇基楊敏瑛楊敏惠 被告 楊敏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之,核屬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 元,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則高於擔保債權額,本件訟 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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