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3-補-1407-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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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陳昱榳 呂昱成 被 告 木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韶妍 被 告 椿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 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 第1項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參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 新臺幣(下同 )207,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7 00元×面積10平方公尺);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977,89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暫定為5,184,8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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