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V-113-補-1409-202411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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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曹家惠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曹家暄 訴訟代理人 趙學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 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街00號7樓(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 告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約為新臺幣 (下同)697萬元,此有陳報狀及系爭房地同社區其他房屋實價登 錄價格資料附卷可稽,是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7萬元, 與訴之聲明第2項金額80萬元合併計算共7,77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7,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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