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補-1412-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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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伍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 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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