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V-113-補-1413-202411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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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唐麗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枳鋼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5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