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3-補-1418-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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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黃玉霞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被 告 曾華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20,250元(6,750×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 計13,52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