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補-1420-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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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李孟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529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27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300元×原 告應有部分1/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