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V-113-補-1426-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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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謝坊綉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友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據原告陳報之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