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補-1432-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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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蔡美妃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美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法條之立法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 1月29日修正公布生效,又原告係於113年9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 ,是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7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 3年9月15日止之利息,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74,658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4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強制換頁==========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2年7月18日 113年9月15日 (1+60/365) 5% 17萬4,657.53元 小計 17萬4,657.53元 合計 317萬4,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