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補-1433-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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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周妙鳳 黃朝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聲明第1項屬回復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利所為適當處分 之救濟方法,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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