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補-1437-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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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告 邱鎮鴻 被告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本票面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