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補-1445-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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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葉南昇 損害賠償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及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多少元,及自何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等確 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地址等資料,且訴之 聲明未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多少元?及係自何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等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足見,原告起訴狀並未依首揭法律規定記載必要事項,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及無從進行審理。因此,裁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之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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