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3-補-1447-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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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邱孝次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番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 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及廢棄物清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0 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原告陳報之占用面 積4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