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補-1454-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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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鄒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宗立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 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 、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