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日期
2024-12-08
案號
TYDV-113-補-1455-20241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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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 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 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 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5,400元,其中四月份服務費290,900 元之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其中五月份服務費290,900元之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六月份服務費290,900元 之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又原告係於113年12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 求被告給付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止之利息,其等之數額 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766,8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強制換頁==========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4萬5,400元) 1 利息 29萬900元 113年5月6日 113年12月1日 (210/365) 5% 8,368.36元 2 利息 29萬900元 113年6月6日 113年12月1日 (179/365) 5% 7,133.03元 3 利息 29萬900元 113年7月6日 113年12月1日 (149/365) 5% 5,937.55元 小計 2萬1,438.94元 合計 176萬6,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