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補-1456-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 張凱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楊梅區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被 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6,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