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V-113-補-1474-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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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廖許秀美 廖明村 廖思捷 廖榆汾 廖榆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莨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